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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
    ,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為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附證明文件。
(二)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
      件及薪資規定」辦理遴用。
(三)薪資給付,應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之業
      務輔導員給薪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院授人組字第一一三二○○○○三四一號函修
    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名稱修正為
    約用人員,爰配合修正第五點規定。
二、將辦理本項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符合之情形分列第一款至第
    三款,俾利瞭解規範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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