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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伍、審發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十五日內備妥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一
    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在訓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承接政府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提出申請 (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
二、承辦訓練單位:確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無誤後,繕造印領清
    冊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三) 連同申請書一式二份、相關證明文件、
    及使用職訓局所提供之「受訓學員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
    軟體,將學員資料電腦建檔後之磁碟片 (規格為 1.44MB)  一片彙送
    委訓單位初審 (各地方政府或控管單位) 。 (承辦訓練單位如係政府
    機關設立者,則學員申請文件審查無誤後留存備查,毋須檢送對口公
    立職訓機構) 。
三、委訓單位或自行辦理訓練之政府機關:經審查承辦訓練單位所送之學
    員申請資格文件無誤後,彙轉學員印領清冊正本一式二份及學員電腦
    建檔磁碟片一片送對口公立職訓機構複審;其審發順序依各單位送件
    先後核辦;經審核通過者,直接核撥訓練生活津貼至承辦訓練單位。
四、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
 (一) 於每年上、下年度開始十日內 (即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 填
      送經費需求表 (格式如附件四) ,掣據向職訓局請款,並於每半年
      度結束前繳回結餘款項。
 (二) 按季 (即每年三、六、九、十二月) 檢附印領清冊及經費支出明細
      表 (格式如附件五) 向職訓局辦理核銷事宜或報請採就地審計方式
      辦理結銷事宜。
五、經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核撥之訓練生活津貼,由承辦訓練單位
    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離退訓者,則自退訓當日起即不得領取本項津
    貼,由承辦訓練單位追回溢發之生活津貼,並連同未發放之生活津貼
    ,繕造退訓學員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六) 覈實繳還原發之
    對口公立職訓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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