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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伍、辦理原則 
一、掌握用人需求,共同辦理招募 
(一)職訓中心應主動與地方政府、就業服務機構、公(工)會團體等單
      位連繫,以及留意求才網站、求才廣告等求才訊息,並進一步洽用
      人事業單位掌握求才機會。 
(二)新開幕廠商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勞動條件、待遇薪資等較優事業
      單位列為優先合作辦理對象,並避免與勞動條件不佳、流動率高之
      事業單位合作辦理。 
(三)職訓中心應會同公立就服機構與事業單位訂定招募計畫(含招募時
      間、各班別訓練期程、招募及僱用合理條件、工作內容等),並明
      訂於合作契約及訓練計畫內。 
(四)招募及招生對象之條件,需配合工作性質訂定,並不得有不當限制
      。 
(五)職訓中心應於每班開課日前第三日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該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情形,如於查
      核時點尚未足額僱用則不得開班。與同一事業單位就同一份合約簽
      訂培訓一班以上,亦應於各班開訓前第三日審查,未足額僱用則該
      班逕予取消,不得延班。 
(六)由一家以上之事業單位授權辦訓之班別,如經查核有未足額進用之
      情形,則該未足額進用之事業單位不得參與該班訓練,惟職訓中心
      得與訓練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協議是否照常開班。 
二、失業者推介 
(一)為利用人事業單位甄選,就服中心應至少推介失業者人數達總簽約
      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及特
      定對象須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
      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 
(二)就服中心得視實際狀況優先以聯合或專案方式辦理事業單位徵才活
      動,以提高推介成效。 
(三)事業單位如有跨區招募之需求者,得由原轄區就服中心商請其他就
      服中心協助辦理,推介成果納入該協辦中心推介統計,並副知原轄
      區就服中心。 
三、訓練之實施 
(一)事業單位用人需求人數未達七人者,得於僱用一個月內累計滿七人
      以上或整合相關職類人數併予開班訓練,惟該班受訓學員應為受僱
      一個月以內者。 
(二)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 
(三)訓練方式如於職訓中心自辦或結合掌握用人需求並取得事業單位委
      託授權之其他訓練單位辦理者,其於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時數不得
      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 
四、僱用承諾 
(一)為保障就業機會,職訓中心應與合作事業單位訂定相關合作契約,
      其內容並須規定除學員中途離訓或個人因素放棄外,事業單位應僱
      用經受訓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否則職訓中心不予負擔該學員之訓
      練費用。 
(二)事業單位承諾僱用就服中心推介失業者人數應達總簽約人數百分之
      三十五以上,未履行僱用比例者,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由就服中
      心推介者達推介人數百分之五十者,各中心得終止契約,並列為下
      次拒絕合作之單位。前述事業單位未達合理僱用比例,如不可歸責
      於事業單位者(如就服中心推介人數不足或資格不符者),不在此
      限。 
五、其它 
(一)職訓中心應負責招生文宣之審查。 
(二)職訓中心應審查招募學員之勞保資料,以確保失業者參與本項訓練
      。 
(三)職訓中心應負責根據學員參訓前之失業週期(分三十週(含)以內
      、三十一週至五十二週、五十三週(含)以上等三個區間者),分
      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如附件一)。 
(四)合作事業單位依契約僱用各梯次之結訓學員於一個月內離職人數達
      三成(含)以上,或訓後三個月內離職人數達五成(含)以上者,
      職訓中心就已簽約尚未辦理之班次擁有停止辦理之權利,並納為合
      作契約終止條件之一。 
(五)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並取得事業單位委託授權之其他訓練單位,
      得代表事業單位與職訓中心簽約合作辦理。 
(六)其他訓練單位經本局評鑑訓練績效不合格或辦訓不佳者,得不列入
      合作對象。 
(七)職訓中心應協助符合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者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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