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資格審查、核定: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 見後層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複審。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按申請案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辦理資格 審查,額滿為止,餘則依序列為後補單位。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複審合格者發函通知申請單位及其擇定之融 資行庫,依行庫一般授信作業程序辦理。融資行庫一經擇定,不得 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