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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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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經指定之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團體申請本項獎助,應檢具左列
    文件逕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申請書一份。
 (二) 媒合成功者之名冊一份。
 (三) 媒合成功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四) 媒合成功者之推介就業求職表影本一份 (加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相關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私章) 。
 (五) 媒合成功就業者三個月薪資清冊影本一份 (含每月薪資單、每週工
      作時數及每月工作日數證明文件) 。
 (六) 受推介就業單位所開具之在職證明正本一份 (應包括受推介就業者
      到職日期及開具證明日是否仍在職) 。
 (七) 雇主替被受推介就業者投保勞工保險之證明或雇主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一份。
 (八) 關廠歇業失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應檢具原雇主開具之離
      職証明正本一份。
 (九)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就業促進對象者,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反面影本一份。
      2.原住民:戶籍謄本一份或其他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3.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4.中高齡者:身分證正、影本一份。
      5.負擔家計婦女:戶口名簿正、影本一份 (需撫養親屬一人以上
          ) 。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述証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