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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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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人應繳交之文件 
一.求職交通津貼申請書 (含切結書) 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三.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影本 (應載明離職原因、擔任工作、離職前一
    個月之待遇及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無一定雇主、從事
    臨時性工作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投保三個月
    以上證明文件。
四. 參加農民保者須出具農民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