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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5 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
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
制執行等業務。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行政執行法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規範,爰酌修文字。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修正本項條文中主管機關名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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