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任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保管資產規模達美金五千億元以上或等值外幣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 ,或
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三)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有客戶服務團隊,並限定為分公司型
態。
前項第一款關於保管資產規模之規定,於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美金五千
億元或等值外幣。但已達美金三十億元或等值外幣者,於尋求保管資
產規模達美金五千億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
合作意向書後,視為符合該款資格。
勞保局基於分散風險或資產保管專業化之目的,得委託兩家以上的保
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