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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5
五、分署未留用之消耗性實習成品,得由分署轉讓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 或轉發予製作實習成品之參訓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