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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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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場人員如怠忽職責致發生左列情形之一時,除得通知其服務單位外
    ,嗣後不得再聘請其擔任監場工作:
 (一) 無故遲到致影響監場工作。
 (二) 不能有效維護試場秩序。
 (三) 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試卷 (或試卡) 。
 (四) 其他重大疏忽影響考試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