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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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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驗通知
    單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同時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
    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