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時,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責任通
報人員依法通報外,下列單位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立即向當
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 113 保護專線:外國人遭
性侵害,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及求助,或
逕撥打二十四小時服務之 113 保護專線,即轉由外國人所在地之
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或 110 全國報案專線:外國人遭性
侵害,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申訴報案,或逕撥打
110 全國報案專線,即轉由外國人所在地之警察局受理,該受理警
察局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各直轄市、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醫事人員立即向當地
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
當地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或撥打各直轄市、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
心服務專線提出申訴,該中心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各外國人母國駐華機構: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國人母國駐
華機構或逕撥打該等機構專線提出申訴,該等機構立即向當地性侵
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六)各外國人安置單位: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備案之各外國人安置單位或逕撥打該等單位
專線尋求協助,該等單位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七)勞動部設置之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外國人遭受性侵害,可向
該專線提出申訴,該專線立即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