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規範製訂之格式:
(一)規範說明:依職類特性之需求,增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或修訂之
緣起、經過、分項、分級依據、其行業中定位及本次編(修)訂之
重點等(如附件二)。
(二)內容(如附件三):
1.標題: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名稱)職類規範。
2.訂定與修正日期及文號:在標題右下方,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
3.級別:註明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
4.工作範圍:簡要說明該職類級別之工作範圍。
5.應具知能:
(1)丙級或單一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2)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與相關知識外,並應具
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3)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與相關知識外,並應具
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4)僅有甲級或乙級之職類: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5)各職類級別所應具備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及相關知
識依下列說明填寫:
甲、工作項目:明列檢定職類各級別工作項目。
乙、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明列所需技能種類。
丙、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其技能標準。書寫技能
標準時,均統一以「能」字開頭說明,並儘可能具體量化。
丁、相關知識: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書寫
相關知識時,統一以「瞭解」字開頭,應明確條列知識範圍
,不得以含糊之方式書寫。
各規範應具知能具共通性者,應就共通之技能及相關知識製訂共用規
範。
前項共用規範應載明適用職類,適用全部職類者,得免予記載;共用
規範未分級者,級別應註明為不分級,並依丙級或單一級書寫應具知
能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