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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訂定)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訓練之得標廠商應於訓練前備妥訓練計畫書一
式十份,由執行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前項訓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案相關基本資料。
二、辦理待工職前訓練方式。
三、訓練課程配當表及時程進度。
四、訓練經費結構。
五、訓練師資之學、經歷。
六、訓練地點、設施及消防安檢證明。
七、受僱原住民之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
八、其他審查單位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