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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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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人員:
 (1)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負責人暨提案相關業務人員。
 (2)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上級主管機關相關代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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