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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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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副訓練師申請升等正訓練師資格送審之創作發明或著作應符合左列規
    定:
(一)與任教職類相關。
(二)須以中文撰寫
(三)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四)創作發明或著作甚多者,應擇一為代表作品送審,其餘為參考作品
      ,並請於作品封面空白處加蓋「代表作品」、「參考作品」。代表
      作品為著作者,請再加蓋「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
(五)二人以上合力完成之作品,不予審查。
(六)畢業論文、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不含創作發明報告)、
      筆記、翻譯品、編著及非技術性或非學術性作品等,不予審查。但
      參考作品不在此限。
(七)代表作品以在送審前三年內完成者為限,參考作品以在送審前五年
      內完成者為限。
(八)著作以在學術性或技術性刊物發表或依出版法有關規定出版發行者
      為限,且需符合左列各件:
      1.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
      2.在學術或技術性刊物發表之著作,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本
        。
      3.出版發行之著作,應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發行所、出
        版時間及出版登記字號。
(九)創作報告以 A4 規格(21CM×29.7CM) 紙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分項
      載明創作名稱、時間、創作理念、學理應用基礎、內容形式、方法
      技術、價值貢獻等內容。
(十)原送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另送審之作品若與原送作品題目相同,
      但內容已有相當改進者,仍可受理,惟須檢附新舊作品異同對照表
      。如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前次送審作品供參考。
(十一)凡送審作品確定抄襲者,五年內不受理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