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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各職業訓練機構依第四點規定減少實際訓練時數時,不受本規範第六
    、七點之限制。至專業術科及實習之時數,以不少於全部訓練時數百
    分之七十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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