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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實施方式: 
(一)由承辦單位就年度內測驗對象隨機選樣百分之三十做為抽測對象並
      自行訂定日期辦理之。
(二)每年度辦理一次,每次測驗時間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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