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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5
五、採購術科測驗材料、檢查機具設備;
 (一) 依試題材料表所訂規格購置器材。 
 (二) 材料應酌量預留備份數量。 
 (三) 提供機具設備應屬同一規格廠牌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等檢查工作
      。
 (四) 測驗場宜另有備用機具以便調換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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