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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
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
        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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