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工對象、範圍如下:
(一) 停工對象:
1.實施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勞動檢查,發現工作場所有「勞動檢查
法第 28 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之有立即發
生危險之虞者,對該工程原事業單位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書之對象
。
2.實施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勞動檢查,應注意查明工程關係事業單
位派建廠小組等人員「經常、持續」進入進入共通作業場所之相
關事證並製作會談紀錄,於發現該場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等一般法規相關規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發出書面停
工通知書令其停工改善,並責其依合約確實要求承造之事業單位
遵守停工規定。
(二) 停工範圍:
1.應就工作場所 (含共通作業場所)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必須由
工程原事業單位、工程關係事業單位指揮停止作業,以防止災害
發生之場所區域,明確記載於書面停工通知書。
2.填載停工範圍實應註明包括同一樓層作業平面及類似作業、類似
場所等均列入停工範圍,同時將對停工範圍之施工進度、施工材
料等「標示定點」蒐證。
3.屢次發生重大職災工安事件,或經復工後屢次發現未能按原核定
之安全管理計畫實施者 (重複違反「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被停
工項目) ,依比例原則認定該工程無法有效實施安全管理者,簽
報首長裁決全面停工,停工日數超過 7 日者,應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