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接 續達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分署提出獎勵金之申 請,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數計算 ,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