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70為上限。 (二) 每一單位限提一案。 (三) 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 所送計畫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