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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70為上限。
 (二) 每一單位限提一案。
 (三) 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 所送計畫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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