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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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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申請單位訓練費用、參訓學員補助及執行單位
    執控費用,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申請單位:
      訓練期間補助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九十,補助項目依補助辦理身心障
      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標準 (如附件二) ,包含教師鐘點費、
      學雜費、材料費、行政管理費、學員個案輔導費及學員勞工保險費
      等。
 (二) 參訓學員:
      1.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2.學員膳食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由
        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人員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等規定,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申請單位轉發學
        員。
 (三) 執行單位:
      補助執行單位執行及督導費用,包含成立審查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
      所需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訓練費用、學員住宿或交通補
      助費及學員膳食費助費等三項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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