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申請單位訓練費用、參訓學員補助及執行單位
執控費用,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申請單位:
訓練期間補助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九十,補助項目依補助辦理身心障
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標準 (如附件二) ,包含教師鐘點費、
學雜費、材料費、行政管理費、學員個案輔導費及學員勞工保險費
等。
(二) 參訓學員:
1.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2.學員膳食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由
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人員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等規定,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申請單位轉發學
員。
(三) 執行單位:
補助執行單位執行及督導費用,包含成立審查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
所需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訓練費用、學員住宿或交通補
助費及學員膳食費助費等三項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