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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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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期間為三個月,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
      助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
      二,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 繼續僱用薪資補助:自僱用第四個月起,每僱用一名第一類個案每
      月補助實領薪資三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最
      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依實際工作月數核發補助,最長為六個月
      。。
 (三) 輔導費補助:輔導員協助每一名身心障礙者並獲得僱用達三個月,
      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長為六個月。
 (四) 身心障礙者每月 (時) 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每週工作時數
      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前項第一類個案障別如下:
 (一) 輕、中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
 (二) 輕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者。
    第一項第二類個案障別如下:
 (一) 智能障礙、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 
      、其他障礙。
 (二) 中、重、極重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三) 重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含聽、語障合併)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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