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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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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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基金操作彈性,參照「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修正放寬第一款投資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總成本之投資比率。
二、為使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投資額度之控管具一致性基準,爰修正第二款有關國內
外任一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之比率限制,為投資當時之發行總額比率。
三、為基金管理運用實務需求,參照「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放寬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
資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