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納入補助範圍: (一)與本署業務無關之活動。 (二)辦理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等所編列之設備 費。 (三)所提計畫內容,係屬本署其他補助作業要點之特定補助對象。 (四)同一活動或同一廣告訴求,重複向本署申請補助。其已補助者,本 署得追繳所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