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標準: (一)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 並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 80 %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 員自行負擔;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2 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學分費用, 惟 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仍以 2 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