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配合宣導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 就業服務資源,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 、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