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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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依同法第十一
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
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
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爰依上開規定辦理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收費標
準檢討事宜。
二、近年來,寄送應檢人相關資料之郵資、資訊處理費、電腦維護費及試務作業等學
科測試成本已調升,惟查學科收費標準自九十五年訂定發布迄今並未調整,鑒於
技能檢定相關經費支運用須符合收支對列原則,爰就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
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相關費用進行成本檢討,學科測試收費調整為新臺幣一百
九十元,始符合收支平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