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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第 5 條
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一、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依同法第十一
    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
    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
    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爰依上開規定辦理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收費標
    準檢討事宜。
二、近年來,寄送應檢人相關資料之郵資、資訊處理費、電腦維護費及試務作業等學
    科測試成本已調升,惟查學科收費標準自九十五年訂定發布迄今並未調整,鑒於
    技能檢定相關經費支運用須符合收支對列原則,爰就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
    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相關費用進行成本檢討,學科測試收費調整為新臺幣一百
    九十元,始符合收支平衡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