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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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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營原則
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需從事合法之按摩工作,如有違法情事,除由直
    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法處理外,違法者不得繼續留任服務。
二、每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十五歲至
    六十五歲視障者民間人口數為基準,以未滿五百人者至少安置三名,
    五百人以上安置六名領有執業許可證之按摩技術士 (以下簡稱合格之
    視障按摩師) 擔任按摩工作;另得視需要聘用行政助理人員最多二名
    ,負責工作分配、財務管理及衛生維護等事宜。
三、示範按摩中心 (院) 需自行負擔營運所需各項支出;其收費標準、財
    務管理、工作人員排班方式與應遵守事項及相關事宜等,由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自定或輔導業者定之。
四、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衛生維護,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五、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消防及安全,應符合消防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