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案辦理單位台北市、高雄市及本局所屬就服中心目標人數由各中心 自行訂定,本局所屬六所職訓中心可將訓練人數併入當年度訂定之「 訓用合一」職前訓練成果中,惟應說明其所佔之比率,按月列入管制 考核,並追蹤訓練後三個月就業穩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