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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就業促進方案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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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與考核 
一、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各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預算,應循法定預算程序優先編列。 
三、本方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並依規定辦理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