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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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