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署應評估天然災害實際狀況,並儘速審核用人單位所提臨時工作津 貼用人申請,及辦理臨時工作津貼之審核、請領、發放及核銷等相關 業務。 前項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請經分署核定(以下簡稱用人核定案)後,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津貼工 作: (一)應優先推介災區失業者至用人核定案之單位就業。 (二)前款災區失業者有不足額之情形時,得推介現有臨時工作、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或培力就業計畫之候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