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 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等規定辦理 國內招募。 民間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且其非屬營造業者,於辦理前項 國內招募時,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聯合辦理國內 招募;經國內招募所錄用之本國勞工,應由民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 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並納入求才證明書之 就業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