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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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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經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
      ,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十五
      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本貸款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2.稅籍登記證明或所創或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一份。
      3.三親等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切結書正本一份。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
      7.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但創業未滿二年者,得免附。
      8.申請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
        業貸款補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9.申請人為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
        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出具勞
        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10.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受重傷之本
        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申請時,應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目申請人,應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