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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有毒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
氯、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氫氰酸、二乙胺、二甲胺、二硫化碳
、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百萬分之二百
以下之氣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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