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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應填
    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部申請註記;喪失或
    變更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式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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