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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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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會員及其相關領域在職勞工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需延聘具實務經驗師資)、招
      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代轉本局職訓中心核撥之補助費予學員。
(六)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建置追
      蹤紀錄表。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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