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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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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個案及用人單位之基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
      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
      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但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第十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第一目規定之個案,經執行單
    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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