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個案及用人單位之基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 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 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但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第十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第一目規定之個案,經執行單 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一百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