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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按摩業者得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未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以主要提供服務
場所、住所或居所地址為執業場所。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執業時,其執業場所登記以一家為限。
理療按摩工作者,得在醫療機構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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