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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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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年度受理申請日期,於當年度另行公告。
    本局補助辦理訓練之期間,自本局審查核定聯訓計畫之次日起,至當
    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申請辦理一個聯訓計畫
    為限,且同一年度之聯訓計畫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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