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置單位工作人員應至少一人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律師、社工師、心理師執照或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照。 (二)具勞工、社會、法律、心理、教育等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一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前款以外系所之大專校院畢業,二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 作經驗。 (四)高中畢業,具五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