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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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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
    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之大專校院。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
    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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