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漁船主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二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才登記或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合作辦理招募,經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推介持有就業憑證之人員後,於連續僱用六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本津貼。 僱用期間於七個月以上者,得於僱用之次月三十日前,依前項規定提 出申領。僱用未足月者,不得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