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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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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評鑑範圍,以當年度一月一日至評鑑日前四十五日之職業輔導
    評量服務內容為原則。
    評鑑項目包括行政組織及管理、外在資源連結及宣導、服務時程管理
    、服務內容、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服務成果、特殊表現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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