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審查項目如下: (一)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機制業務、增進勞工知能及勞 動學術研討、研習、宣導或培訓活動風氣等目的。 (二)活動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三)講授及參與研討人員是否具專業性。 (四)活動內容是否具備合理性及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等)。 (五)過去二年內曾接受本部補助經費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