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之新住民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
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
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其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
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
稅款。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