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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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材料之容許抗拉應力(allowable tensile stress)之計算方法加以規定。
所謂「應力」(stress),指單位面積所受之力量。
二、百分之零點二耐力(0.2 % proof stress) ,指當拉伸鋼料時,發生百分之零
點二之永久變形時之單位面積之拉力值,相當於鋼料之降伏點之值。通常在無法
明確顯現降伏點之材料者使用之。
三、第一項係就未達潛變(creep) 領域之溫度時,其抗拉應力之計算法。
四、沃斯田鐵系不銹鋼鋼料(austenitic stainless steels) 如使用部位容許其有
稍微變形者,得採用較大之容許抗拉應力值,取百分之零點二耐力之百分之九十
。但如附墊圈凸緣、管板、附墊圈平板等被拘束部分因加壓變形致有發生洩漏及
其他機能不良之虞之部位,不能列入。
五、材料在高溫時會顯著降低其抗拉強度,隨之也會發生潛變現象。所謂潛變,材料
在室溫下,受到彈性限度以下之應力長時間作用時,其間並不發生變化。但在高
溫環境下,受到較彈性限度低之應力作用時,材料會隨著時間而漸漸地發生變形
,此種在一定應力作用下,變形隨時間徐徐進行之現象, 稱為潛變(creep)。
六、第二項係就潛變領域時之材料抗拉應力之計算法。